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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经20181226第六届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和缴纳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一)副理事长单位会费:10000/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8000/年;

(三)监事单位、理事单位会费:5000/年;

(四)会员单位会费:3000/年。

第三条  会费缴纳办法

以汇款、支票或现金形式交协会财务部门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

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为每年331日之前;331之后入会的会员,仍需按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在批准入会后15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的全部收入作为协会经费。主要用于《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章程》为会员单位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合理化意见、建议与诉求。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调解会员纠纷,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予以查处。

(三)为会员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的会议、论坛、考察走访和对外交流,努力整合行业优质资源,积极推介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四)积极开展行业党建工作,免费对会员企业进行党建工作指导和行业党建工作培训。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刊登会员基本信息及新闻投稿。

(六)免费在协会网站首页为会员提供超级链接服务。

第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科学、严密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包括会费收支情况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包括会费在内的财务审计。